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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建议供热新条例应取消申请停热限制条款《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16 01:36:47 阅读: 来源:毛呢厂家

市民建议供热新条例应取消申请停热限制条款

报停是消费者的权利,在申请条件与申请时间上,供热单位不应进行限制;热能是一种商品,用户使用供热单位的热能理应交钱,不使用热能有理由拒绝交钱。11月24日,本报开设《城市供热条例意见建议征集》专栏以来,广大市民积极发表看法。11月30日,部分市民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提出意见与建议。

设定9月15日前报停,缺乏法律依据

《意见稿》摘要: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征得相邻居民的同意,并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及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非分户供热用户;(二)新建居住建筑第一年度供热期;(三)位置在顶层、底层和冷山的用户;(四)其他可能影响、危害其他用户用热安全的。

市民建议:用户申请停热时,不应受任何条款限制。

市民毕先生介绍说,报停是消费者的权利,不应在报停时间上进行限制,硬性要求每年的9月15日前受理报停,9月15日以后不受理报停,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此外,《意见稿》中要求征得相邻居民的同意,无形中有为难用户的嫌疑。

此外,一位市民给记者发来邮件说,不允许住在顶层和冷山住户报停,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由于建筑上的原因,部分住在顶层和冷山的住户,供暖期存在室温不达标的问题。无奈之下,有的住户采取用空调和电暖器补充热量,有的住户干脆就搬到亲属家借住,此类情况难到不允许用户报停吗?

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控制在热费全额的5%

《意见稿》摘要: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市民建议:报停用户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应在新条例中明确收费标准,避免不规范收费现象。

据市民李先生介绍,在2005年的供热条例中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而《意见稿》中,又出现了“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字眼,其实质都是过去的报停费,收取金额按照热费的20%至25%缴纳。

李先生认为,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如同水能和电能一样,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用户使用就交费,不使用不交费。以此类推,供热单位认为用户报停后,热量有损失并需要运行维护供热设施,但水能与电能在输送过程中,不也是有损失并需要维护设施吗?他建议说,即便热能是特殊商品,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也应规定在热费全额的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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