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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2010年湖北省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小叶紫椴

发布时间:2020-10-18 20:59:58 阅读: 来源:毛呢厂家

2010年湖北省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全国消息:

为全面贯彻实施《兽药管理条例》、《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农业部《2010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兽药全程监管工作,保证兽药质量,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在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再通过一年的努力,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禁用兽药残留检测占不合格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兽药质量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兽药GMP企业常规检查面达到80%以上、缺陷项目整改率达到100%。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1、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

2、假劣兽药(见2009年以来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

3、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的产品,包括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兽药;

4、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产品;

5、非法企业及生产非法、假冒产品;

6、畜禽产品中禁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

(二)重点范围

1、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假劣兽药生产企业;

2、非法生产企业;

3、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兽药经营企业;

4、兽医科研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

四、整治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环节监管。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管理,严禁非法生产禽流感、口蹄疫、猪蓝耳病等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加强兽医科研单位管理,依法查处以田间试验、区域试验名誉,非法制售假劣疫苗、自制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行为。加强兽药GMP企业后续监管,认真组织开展常规检查活动,完善检查程序和内容,规范兽药生产行为。加大非法兽药生产行为查处力度,依法取缔造假制假黑窝点。

(二)进一步加强经营环节监管。各地应将兽药经营企业作为兽药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对兽药质量通报中被通报的兽药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达到100%。严格兽药经营企业准入机制,监督企业依法诚实经营,建立健全兽药入库、出库、保管等制度,完善兽药购销记录。依法开展非法兽生物制品、人用药品、非法进口兽药、禁用药物清缴行动;严厉查处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农业部通报不合格的、标签组方违规的、非法企业生产的非法兽药行为。加强管制药品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原料药采购审批、成药定点供应等管理制度,严禁原料和成药流入非法渠道。建立健全假劣兽药案件举报、大案要案督办、案件查办结果通报等制度。积极推行兽药GSP制度,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兽药GSP检查员培训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使用环节监管。督促、指导畜禽规模养殖企业严格执行购用兽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严厉打击滥用、违规使用兽药行为。加大兽药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高畜禽养殖者识别假劣兽药、合理用药的知识水平。

(四)进一步加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力度。加大对有不良记录企业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抽检当年度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中所列的重点监控企业和不合格产品,对重点监控企业不合格产品的不同批次进行跟踪抽检。依法查处不按标准生产、擅自改变药物成分或含量等假劣兽药产品,维护守法兽药生产企业利益。增加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的批次和频率,依法查处抽检出的不合格产品。

(五)进一步加大兽药残留监控力度。按照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制定辖区兽药残留监控方案,重点监测禁用药物、喹诺酮和磺胺类等抗菌剂类药物残留,以及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建立残留超标产品追溯制度,降低残留超标率。加强兽药残留技术和监测方法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兽药残留监控技术水平。

五、重要活动安排

(一)2010年2月,召开全省兽药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会议,传达农业部兽药监管文件,通报全省兽药产品质量,布置兽药GMP复验准备工作。

(二)2010年4-6月,召开全省兽药监督执法工作会议;

(三)2010年7月,组织市(州)、直管市、林区药政(药监)负责人赴山东、江苏考察兽药GSP。

(四)2010年8月,举办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培训班;

(五)2010年9-10月,组织开展全省兽药监管交叉考核活动。

六、整治工作安排

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10年2月至12月。

(一)部署阶段

2.2010年3月,按照农业部下达我省2010年兽药监督、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制定下达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和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二)集中整治阶段

2010年2月至12月,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方案,积极采取措施,深入开展市场整治、兽药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总结阶段

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于6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向我局上报上半年和全年专项整治总结(包括采取措施、查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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