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权人死亡如何实现债权-【资讯】
债权人死亡,债权该由谁来实现呢?1999年5月1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的父亲王某某借款60 000元,用于做生意,约定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王某某于2002年4月20日去世。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李某仅于2003年给付利息3 000元。2004年7月24日,经协商,被告李菜重新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裁明借到王某人民币60 000元,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
这样的案例该怎样来审理呢?此后,被告李某分文未还。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偿还所欠借款本金60 000元,并从2004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欠款属实,原告的父亲王某某于2002年4月20日去世,生前没有处分其财产,也没有遗嘱处分其遗产。王某某的妻子张某女,有两子女即原告王某和其妹王某女,王某某去世时其父母均去世。
本文案例审理情况如下,在诉讼过程中,2004年9月14日,张某女出具赠与声明,将王某某生前借给被告李某的60 000元债权中应属于其本人的份额及应属于其本人继承的份额赠与原告王某。之后王某女作出弃权声明,放弃对王某某遗产的继承。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债权,虽然有被告李某给原告王某出具的借条,但其性质实际上仍然是原告的父亲王某某生前借给被告李某的借款。由于王某某生前没有处分其财产,也没有遗嘱处分其遗产。
最终该案审理情况如下,所以,王某某去世后,该债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其1/2分割出来归其妻子张某女所有,其余1/2应作为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张某女、其儿子王某、女儿王某女,本案债权应由原告王某通过接受赠与以及继承取得。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李某从2004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没有超出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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